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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教师考取博士及申请博士科研启动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0-10-26     (点击: )

              辽大校发〔2007〕124号

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年龄及学缘结构合理,能够适应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切实加强师资队伍的内涵建设,全面提升我校现有师资队伍的总体水平,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资助与管理工作,要按照学校“十一五”“211工程”师资队伍建设项目要求,紧紧把握学科建设的特点与规律,结合各院系师资队伍的实际现状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从而不断改善师资队伍的学缘结构,提升学历层次,力争到“十一五”末期,我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达到35%。对于取得博士学位的我校教师,学校设置专项科研基金,帮助他们进一步提升科研能力与水平,使他们尽早脱颖而出,成为学校学术骨干,为我校建设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资助对象及范围

资助对象为我校教师(含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下同),经院系及学校批准后报考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我校教师,应考取国家统招全日制公费或自费博士研究生,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单位原则上应为985、211工程院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或中国科学院的研究单位。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1.我校教师考取校外博士,学习期间学校承担每年两次的往返旅差费,并按财务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学校承担50%的学费,承担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4000元;学习期间我校承担教师就学单位收取的住宿费用,其报销标准按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脱产学习的教师,住宿费用的报销学校承担年限最高为三年;在职学习的教师,住宿费用的报销学校承担年限最高为一年。 

2.我校教师考取本校博士研究生的,学校承担全额学费的40%。

3.辽宁大学学术梯队成员(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第二梯队、中青年骨干教师、35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在读期间,仍享受学校给予的科研津贴和生活津贴。

4.我校教师在校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并按期回校任教的,享受学校的博士生活补助费。其中,我校教师在本校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校给予博士生活补助费2万元(每年发放四千元);在校外获得博士学位并按期回校任教的,学校给予博士生活补助费4万元(每年发放八千元);我校教师考取公费名额博士研究生的,取得学位后学校另外奖励博士生活补助费1万元。

5.对于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取得较高研究成果的教师,获得学位后除享受学校发给的博士生活补助外,还可再申请相应的博士科研启动金,最高金额为7万元。经费申请成功后分两次发放,先期发放60%,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再发放40%。

6.我校教师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基本工作量的,学校将正常发放岗位津贴。

四、博士科研启动金申报条件

1.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1)、(2)项规定的科研成果(论文及项目)的,可申请相应的博士科研启动金。

(1)社会科学学科应在校第六届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1篇(含1篇,下同)以上,或在校第七届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新增国家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3篇以上,或在其它CS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5篇以上,或以辽宁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文章3篇以上,其中CSSCI收录期刊以北京大学版及南京大学版为准;

自然科学学科应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SCIE、 EI收录或发表在校第六届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文章总计3篇以上;或在校第七届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新增国家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5篇以上;或以辽宁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SCIE、 EI收录文章2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项目主持人以辽宁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横向科研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2.获得省优秀博士论文的我校教师可直接申请相应的博士科研启动金。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提交详尽的材料,包括博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科研启动金申请书、工作设想、预期目标、博士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及被检索引用情况、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重要获奖证书等。

2.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明确的考核推荐意见。同时出具申请人在职学习期间是否完成规定的年工作量的审定意见(需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基层单位将个人申报材料及基层单位意见全部报送到校人事处,由校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答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工作学习简历、研究成果及本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等,最后由专家集体投票表决是否给予科研启动金及给予的金额。

六、工作管理

1.我校在职培养的博士应参照《辽宁大学教师服务年限的暂行规定》文件进行管理。

2.教师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每年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及校人事处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

3.我校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其职务晋升仍需参照《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经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投票表决。

4.我校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博士科研启动金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同时我校教师申请博士科研启动金只能申请一次。

5.我校教师博士科研启动金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学期进行两次,一般安排在上学期3月和5月、下学期9月和11月进行。

七、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修订、解释。文件发布之日前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仍参照原《辽宁大学培养和引进博士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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