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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0-10-26     (点击: )

辽大校发〔2007〕131号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因私出国(境,下同)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人员范围

1.在职教职工本人联系,费用自理或对方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博士后研究、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人员。

2.出国探亲、访友及旅游等人员。

二、因私出国人员审批及权限

1.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需经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上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

2.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到离退休工作处备案,无需人事处签批。

3.中共党员及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因私出国需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因私出国手续;除上述相关规定人员外,教职工可直接到人事处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4.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需其所在基层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正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需校党政一把手批准。

5.在职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或公共假日、婚假可申请出国旅游。

6.在职教职工到我校工作原则上满一年方可申请因私出国。

 

三、因私出国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申请人须提前两周提交《辽宁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与《辽宁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协议书》(人事处对外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公安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审核。因私出国留学、进修、合作研究的教职工还应提供国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应译为中文)。

2.人事处审查有关材料并将《辽宁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送校领导审批。

3.未满服务年限的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根据《辽宁大学教师服务年限的暂行规定》向学校交纳押金,按时回校工作后再退回押金,如未按期回国则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上缴学校。

四、因私出国人员时限及待遇

1.经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公职。

2.因私出国留学、博士后研究、进修、合作研究等人员,出国期间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3.非法定假期出国探亲、访友,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期间停发校内津贴及基本工资。特殊情况教职工可以申请延长探亲假,但必须经过基层单位同意、学校批准,探亲假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法定出国探配偶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出国期间停发校内津贴;出国期间,前三个月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5. 非法定假期因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6.保留公职期间,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因私出国人员不享受在职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的全部费用(单位承担部分与个人承担部分之和)由本人承担。

7.持因私护照属学校公务出访人员其出国时间由学校出国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出国期间,工资及待遇参照公派出国人员执行。

8.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不作时间限制,出国期间工资及待遇不变。

五、因私出国人员管理

1.所有因私出国的在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因私出国人员,其编制保留在原单位。

2.因私出国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期限,不得改变出国事由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事由的,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3.因私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学校不负责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和任何费用。

4.因私出国人员本人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报到销假手续。人事处凭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恢复其工资及校内津贴等待遇。

5.未办理离校备案手续的因私出国人员,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6.基层单位应随时掌握因私出国人员情况,对于因私出国期限已满的人员,本人提出延期申请,基层单位同意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对超期未归人员,本人未提出延期申请,基层单位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无正当理由因私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如实报告情况的,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7.根据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凡我校现职副高职以上、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人员回国后,须将护照交人事处统一保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具有其他不宜出国情况的。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3.本规定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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